股票上市指南系列----四

 

股票发行的审核工作
     "总量控制,限定家数" 的股票发行管理方式,是中国证监会根据要求及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确立的管理办法……
一、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审核程序
二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发行审核程序
三、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审核程序
 

 


 

一、人民币普通股(A)发行审核程序

  人民币普通股(A)发行审核分为:预选和审批两个阶段。

      (一) 预选阶段

      1.中国证监会下达股票发行家数

      指标按照“总量控制,限定家数”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根据国务院要求及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 及 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

      2.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推荐申请发行A股的企业,应首先向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提出申请,地方政府或国务院 有关产业部门在中国证监会下达的股票发行家数指标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推荐预选企 业,并报送企业预选申报材料。

      3.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受理预选

      材料发行部根据《1997年计划内企业预选材料目录》(证监〔1997〕13号文件附件)规定的内容,审查企业预选申报材 料,对符合条件且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也已出具关于申报 材料有关内容符合真实、公正、合规标准承诺函的企业,受理其申报材料,并登记受理时间 。

      4.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发行部在受理企业预选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预选 材料分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和国家经贸委,分别就基建或技改项目的可行性、相关批文的合规 性,以及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意见。两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5.中国证监会预选审核

      预选材料分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和国家经贸委15个工作日后,发行部开始对企 业 改制方案、资产重组方案、收购兼并方案和财务会计资料等进行审核,并在自受理材料之日 起25个工作日内提出预选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国家经贸委的意见和 预选审核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同意其上报发行股票正式申报材料,并初步确定企业股 权结构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方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同意,由地方政府和国务 院有关产业部门另行推荐其他企业。


      (二) 审批阶段

      1.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初 审企业通过预选后,应聘请中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并制作正式申报材 料,报送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初审。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应在收到企 业发行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 称《股票条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完成初审并出具意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企业发 行股票的正式申报材料。

      2.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受理申报材料发行部对符合《申请公开发 行股票公司标准格式》要求的企业,受理其正式申报材料,登记受理时间,并依据国家有关 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万元。

      3.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审核发行部根据《公司法》、《股 票条例》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并出具书面反馈意见。企业和中介机构按照反馈意见修改材料后,送发行部验证确认。在 审核过程中,发现有虚假等违规嫌疑的,中国证监会将组织调查。扣除企业修改材料和调查 企业的时间,发行部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4.发行审核委员会 审议企业申报材料经发行部审核合格的,将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代表、社 会有关专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人员组成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将在充 分讨论后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发审委表决通过的,方可批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有条件 表决通过的,该企业申报材料须根据发审委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经修改符合要求的,方可 批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否决的,该企业申报材料退回有关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 部门。

      5.发审委审议通过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企业股票发行的具体时间 ,按程序核发准予公开发行股票的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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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内上市外资股(B)发行审核程序

  B股发行审核分为预选和审批两个阶段。

      () 预选阶段

      1、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推荐申请发行B股的企业,应首先向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政府或 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根据《公司法》或《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以下简称《B股规定》进行初选并出具意见后,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2、中国证监会确定预选企业,中国证监会收到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的推荐材料后,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发行B股的预选企业(发行面值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须由中国证监会报国务院审批),并将结果通知有关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


      (二) 审批阶段

      1、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初审,企业在接到被列为B股预选企业的通知后,应聘请中介机构按《B股规定》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作发行申报材料。发行申报材料由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报送中国证监会。

      2、中国证监会国际业务部受理,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企业发行申报材料及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的初审意见后,由国际业务部 负责受理,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万元。

      3、中国证监会国际业务部审核,国际业务部根据《公司法》和《B股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自正式受理之日起,扣除企业修改材料和中国证监会对企业违规嫌疑进行调查时间,国际业务部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4、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企业申报材料经国际业务 部审核合格的,将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代表、社会有关专家、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有关人员组成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发审委将在充分讨论后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发审委表决通过的,方可批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有条件表决通过的,该企业申报材 料须根据发审委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经修改符合要求的,方可批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发审 委否决的,该企业申报材料退回有关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

      5、发行审核委员会 审议通过后,中国证监会将按程序核发准予发行B股的批文。


   
  (三) B股增资发行审批

      公司增资发行B股,比照B股首次发行审批阶段的程序办理,在B股增资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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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审核程序

  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审核分为三个步骤:

      1、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推荐申请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企业,应首先向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 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通知》规定的条件进行初选并出具意见 后,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2、中国证监会确定预选企业中国证监会收到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报送的推荐材料后,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预选企业名单,报国务院批准后,将结果通知有关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

      3、中国证监会审批企业在接到被列为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通知后,应聘请中介机构按照境内外  有关法规和规则的要求,制作并报 送发行上市的申报材料。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 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及中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监管 机构达成的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由中国证监会 按程序正式行文,批准其在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具体上市事宜由公司自行向境外有关证券 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出,并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以上各类审核程序和收费项目,是中国证监会进行股票发行及配股审核工作的唯一标准。除此之外,并不存在其他额外程序和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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