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业务常涉法律概念浅析

 

  

  投资银行业务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很多,且投资银行业务作为一项新兴业务,许多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的形成和界定都有个过程。对于一些专门的法律概念,非法律专业人员很难充分理解其实质内涵。但投资银行业务中有些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是一个投资银行专业人员必须熟悉和了解的,否则不可能作好其工作。这些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是一个企业存续中必然出现的,也是投资银行业务中,无论是股权融资、债权融资、项目融资、公司并购必须涉及的。对于一个投资银行从业人员而言,必须熟悉的法律概念有:股权、产权、所有权、法人财产所有权、经营权、资产、债权债务。


一、关于股权

    股权的法律性质和内涵在纯法理学研究中甚为复杂,各家观点亦很多。投资银行从业人员和一般的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的法律工作者和其他相关人员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将其研究透彻。现在法律学界对股权研究的基本观点认为,股权是投资者通过出资方式,对所投资企业形成的综合民事权利,包括共益权和自益权。股东的共益权是股东以参与公司经营为目的的权利。股东的自益权是股东以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权利。

    共益权包括: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诉权、公司合并无效诉权、公司文件查阅权、董事,监事和清算人员解任请求权、董事会违法行为制止请求权、公司重整请求权等。

    自益权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买入请求权、股份转让请求权等。

    从投资银行从业人员的角度而言,一方面需要了解股权内涵中共益权、自益权的特征,知道股东在公司中的各项综合权利,以便在业务操作中能够正确把握各种关系,但更重要的是要注意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的内容。因为股权中财产性权利的内容是最终决定股权价值的根本性因素。

    股权的所有人称为股东。

    1、股权-公司制企业的基石

    公司制企业的设立是基于投资者对公司的出资。公司成立之初的资产,理论上等同于股东出资的资本数额。投资者对公司完成出资,公司设立后,投资者成为公司股东。投资者的出资形成的对所投资的企业的投资权益形成为股权。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于股东之外的企业法人,对公司的全部资产享有民法上的所有权。因此,没有股权,则没有公司制企业。股权是公司制企业设立、存续的基石。 

    2、股权的取得

    (1)公司设立时投资取得

    公司制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初欲成立公司的投资人(法人、自然人),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签定合同和章程。投资人在依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的时间、方式完成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公司则可依法成立。公司一经合法成立,投资人即取得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起设立的公司的投资人取得股权的条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大体相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募集设立的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初有一个发起阶段。公司的发起人依据公司合同、章程的规定,首先缴付出资,然后再通过募集的方式吸收新的社会公众投资人。公司只有在募集成功后方可设立,发起人亦只有在公司募集成功后,方能取得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2)认购股票取得

    股份有限公司中募集设立的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社会公众中购买了公司股票的社会公众,在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如果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后,由于未能按法律的规定募足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已经购买了公司发行股票的社会公众,只能从公司发起人中退回购买股票的本息,而不能取得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中通过发起设立方式已经成立的股份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通过募集设立方式已经成立的股份公司,在增资扩股发行新股时,社会公众通过购买公司股票取得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3、受让取得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股和法人股股东,均可以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依法出让自己的股权。受让股权的投资者在依股权转让合同之规定,向股权出让者支付合理对价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取得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中的社会流通股股东,随时可在证券交易所转让其所持有的股票,社会公众亦可在证券交易所随时购买股票。社会公众只要在证券交易所一经买入公司股票,即取得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4、划拨取得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股权和国有法人股权,其控股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或地方一级人民政府,可以据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某公司的股权通过划拨转由另一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所有。或上级人民政府通过划拨将某一下级人民政府持有的股权转由另一下级人民政府持有。通过划拨取得国有股权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政府在依法办理相应的股权登记、备案手续后,取得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5、其他方式取得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均可以通过赠与、继承等方式改变股权持有人。通过受赠,继承方式取得股权的人在依法办理股权赠与、继承手续,并完成股权登记、备案等法定手续后,取得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二、关于产权

    产权的概念在我国始于八十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产权的概念在经济学界被广泛使用,但法学界和我国立法对产权概念的界定一直没有明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四、五百个行政性规章中,对于产权的概念只有在1993年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中有一个说法:“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同时,有国有资产管理权的行政规章中,多次在使用产权时,同时注明“产权(股权)”。应当说明国有资产管理局对产权概念的解释不是一种法理性的解释。产权并不是财产所有权的简称。产权概念在我国的广泛使用,是源于我国传统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资产所有权,法律规定为全民所有。而代表全民行使对企业财产支配的只有中央人民政府。但是,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条例中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因而在无法归纳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终极所有人-全民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出资权益时不得已而使用了产权概念。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大二公”模式的法律体现。其所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所有权的法律规定和我国的民法原则规定的所有权原则和其他有关土地、房产等等单行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原则和现实生活中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权属登记和使用的方法是不一致的。举例而言,法律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但某全民所有制企业甲,其所拥有的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记载,按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记载为甲企业,而非全民亦非中央人民政府。其他如土地使用权证,车辆行驶证上所有权人的记载亦同样。但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不是凭空产生的,其亦如公司制企业一样有一个出资设立的过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出资人-全民或其行使权力的代表棗中央人民政府和其所出资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必然产生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不是股权,因为当时谈“股”既为资本主义。但也不可能叫所有权,因为所有权的权利对象是物,而企业是人(法人)。于是,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出资而形成的那个综合民事权利被定性为“产权”。从另一面来讲,集体所有制企业类似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因投资而产生的权益,没有任何法规加以概括、解释、说明。但由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不是公司制企业,这种权利肯定不是股权,而同样只能使用产权的概念。

    对于投资银行从业人员来讲,我们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就产权的法律概念作出一个被法学界和经济学界普遍认同的界定。本文从投资银行业务实践的可操作性、普遍认同的角度出发,将产权概念狭义解释,仅指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资方式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形成的投资的权益,一种相似于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对公司出资形成的股权的权益。


    1、产权-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基石。

    经济学有一个基本的原则,谁投资,谁拥有权益。经济学的原则用法律概括,在公司制企业,谁出资,谁拥有股权。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谁投资,谁拥有产权。任何一个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设立,无论其在设立方法上采用现金出资设立、实物出资设立,担保、保函设立,借贷方式设立等多种形式,但设立后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均会表明其企业性质:全民、集体。均会有其上级单位或出资单位的记载。现今存续的任何一家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其上级单位、出资单位的关系构成了企业的产权关系。没有这个关系的存在,企业就无法存续。目前有些所谓“红帽子”企业,指的是由个人出资,冠以全民、集体性质。这些有上级单位、出资单位记载但又实际为个人投资的企业之所以冠为“红帽子”企业,不是因为这类企业没有产权关系,而是由于产权关系不清。企业产权有纠纷,这并不影响这类企业的存续,而是通过产权纠纷的调处,确定这类企业的性质,该是私营的就摘掉“红帽子”。

    2、 产权的形成

    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必须有资金或者部份资金和相应的实物。这些企业设立时的资金和实物,通常表现为政府、上级企业、城镇劳动群众的集体组织和农村农民集体组织的拨款、筹资投入、实物的划拨等形式。 企业设立以后,这些投入的现金和实物形成企业的原始产权。在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过程中,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的企业设立时存在用担保函等形式再加借入资本注册,实际无出资的情况,这些企业形成的资产权益,构成企业的产权。

   
    三、关于所有权

    所有权,在我国民法通则中称为财产所有权。因为在现代社会所有权仅表明人对物的充分的、完全的支配权,而所有的物都表现为相对人的财产,因而所有权仅能指财产所有权。而世界上曾经有过对人,奴隶的所有权。当然,那时候,奴隶主把奴隶也当作物来看待。所有权最本质的特征在于所有权人对物拥有绝对、无限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财产直接而实际地加以控制。占有可表现为所有权人占有和非所有权人占有。所有权人占有指所有权人实际控制自己购买所得的财产,如一架彩电。而非法占有如盗贼实际控制一架其所盗得之彩电,而该彩电的所有权人非盗贼。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指所有权人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使用权能是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核心环节。所有权人使用物是实现其对物的利益的主要方式。所有权中的收益权能是指所有权人获取物的孽息的权能。所有权人取得物的孽息,指所有权人的母牛产下的牛犊归所有权人所有。所有权人储蓄的利息归所有权人所有。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指所有权人变更、消灭其所有的物或对物的权利的权能。处分权能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它直接反映了所有权人对物的支配。如所有人有权打碎自己所有的一只碗,有权卖掉自己所有的一头牛。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所有权的权利主体规定为国家、集体、个人。这是在我国最本源意义上的所有权主体。而当时我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并不作为所有权的主体。其后,由于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公司的出现,又形成了法人财产所有权,法人成为财产所有权的主体。


   四、法人财产所有权

    由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财产所有权的权力主体只有国家、集体、个人三种。但是,随着我国公司制企业的出现和发展,公司制企业中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一方股东或全部股东为自然人和非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时,这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性质显然不能界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因此,这些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显然不能属于全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类公司制企业其投资形成的资产和其在经营、生产过程中形成的资产的所有权只能属于这类公司制企业自身所有。例如甲公司所有的房产、汽车、土地使用权等权利凭证记载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为甲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五条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类公司制企业均为社会企业法人,对其所有的资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公司制企业的投资者,股东对公司制企业所有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不能直接支配、处分公司制企业的财产。公司制企业的投资者只能依据其在公司制企业中的股份和股权,对公司制企业行使股东权。公司制企业的对其财产所享有的法人财产所有权,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国家、集体、个人享有的财产所有权一样,受国家法律保护。


    五、经营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后,我国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对企业的经营权作了非常明确的界定。该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经营权是从属、派生于国家所有权的一项综合权利。在我国,经营权的权利主体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权能为占有、使用,依法处分。经营权中的占有权能,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进行实际控制的权利。它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经营权中的使用权能,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对于其所实际控制的财产进行独立利用的权利。基于该项权能,全民所有制企业方可编制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经营权中的处分权能与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是有明显区别的。经营权中的处分权能是有限的处分权能,只有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处分其财产,否则就不能处分。同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处分财产必须按照不同的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和监督。

    经营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除了在国家所有权权能下派生出来的三项权能外,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经营权还包括如下权利内涵: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员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

    对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对企业所拥有的财产既不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也不算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但从性质上而言,依据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两个条例,企业对其拥有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便相当于经营权,而不同于法人财产所有权。


    六、关于资产

    资产的概念并非一个法律概念。资产的一般概念,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国家占有的具有交换价值的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资源。资产可以有多种分类方法。可以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可以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等。任何类型的企业一经设立,即会形成该企业的资产。本文对资产的划分从资产的载体划分为两类。一类为有形资产,如现金、土地、房产、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一类为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商誉、管理技术、经营网络等。公司制企业对资产拥有的权利为法人财产所有权。虽然,由于企业的性质不同,在我国对于企业对财产其所实际控制的资产的权利有不同的归类,如前面所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全民,而非属于该企业,该企业只享有在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经营权。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其所有权属于出资设立该集体企业的城镇和乡村的集体组织。但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时,我们没有必要去搞懂企业对其所拥有的资产到底是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还是经营权,只要记住公司制企业对其拥有的资产有完全的权利,非公司制企业其处分资产的权利受到一些限制、重要的资产转让需得到相应机构的批准。

    另外,在有的关于产权转让的文章中和实际的产权转让部门中将企业的资产转让方式,比如说某企业将其所有或经营的一条生产线转让给另一企业的行为,称之为产权转让。认为产权是一项综合经济权利,其中包括投资者对其企业所拥有的股权,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拥有的经营权和企业对财产的经营权等。本人认为,这种关于产权的概念是一种广义的概念并不是一种准确的法律概念划分。因此,本文对股权、产权、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作了具体的分类表述,以便投资银行业务人员能对这类法律概念与其包括的内涵有一个准确的了解。


七、关于债权、债务

    任何类型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毫无例外地都会形成企业的债权。企业的债权是企业的一项财产权利,企业债权对企业的存续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资产负债表记载的债权和法律意义上的债权存在差异。一般财务记载的债权往往表现为企业通过规定财物支付、交付方式形成的债权。而法律角度上企业的债权形式和数额往往比财务记载的要广泛。企业的债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长期投资:企业对其他公司、企业的投资形成的股权、产权。

    b、有价证券:股票、债券、存单等。

    c、应收款:欠款、货款、应收劳务收入。

    d、各类合同违约赔偿、债权赔偿等。

    e、或有债权

    债务

    任何类型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毫无例外地会形成债务。企业的债务是企业的一项财产义务。资产负债表中记载的债务和法律上所表述的债务存在差异。一般财务上记载的债务往往表现为企业通过财物方式借贷、预收的款项。而法律角度企业债务的形成和数额往往比财务上记载的要广泛。企业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借贷形成的债务:向银行的借款,企业间的借款,向自然人的借款;

    b、应付的税收、管理费;

    c、应付员工工资、各类社会保障费用;

    d、应付货款、劳动服务报酬;

    e、侵权、违约的赔偿;

    f、或有债务:债权、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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