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草案将再次提交人大审议

 

  从昨天在此召开的“信托立法国际研讨会”了解到,《信托法(草案)》将提交给6月份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这将是1996年初次审议以后的第二次审议。

  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信托法(草案)》,全国人大财经委信托法起草工作小组主办了本次研讨会,再次向中外专家及信托业人士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是全国人大财经委的修改建议稿,草案包括总则、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信托的变更和终止、公益信托和附则,共7章77条,内容主要包括如下要点: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信托财产相对独立;信托契约具备广泛性;从事信托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信托财产必须向有关当事人公告明示;保护收益人权益不受侵害;严格受托人的责任并赋予其对信托财产的处置权等。

  与以前草案不同的是,现草案集中规定信托关系,对信托公司则没有加以具体规定。据介绍,这是立法者考虑到国家对信托公司的整理正在进行之中,很多方面难以用法律加以界定,因此作了回避,这种作法显然是推进信托立法的一个务实举措。

  信托立法自1993年8月成立专家起草组开始启动,于1996年12月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进行初审议。当时提交审议的草案既规定了信托关系,也规定了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但当时有意见认为,对信托公司立法时机和条件还不成熟,主张信托公司的规范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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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证券委托有新规

 

  虽然主管部门对目前炙手可热的网上证券交易还没有公布正式的管理办法,但一份出自主管部门的“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已经在市场上广为流传,该文件基本反映了目前主管部门对网上交易的意图,勾画了未来网上交易管理的框架。按照该文件,网上委托只能由证券商来经营,而且证券商想从事网上委托,也要经主管部门的批准确认,非证券类公司基本丧失了网上证券交易市场的准入资格。

  文件称,网上委托是指证券公司通过互联网,向本机构开户的投资者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回报信息的一种服务形式。本办法所成的互联网是指因特亡或其他类似技术形式的通用计算机通信网络,不包括证券公司租用公共通信设施建设的专门用于委托业务的电话拨号网或其他形式的计算机网络。关于交易网站的设立,文件说,证券公司应提供一个固定的互网站点,作为网上委托的入口网站,这样既排除了非证券类公司设立站点的可能,也排除了证券公司通过其他站点进行交易的可能。

  上市公司中已经或打算开展网上委托的公司有宁波华通、四川湖山和青海百货,其中有证券商背景的有四川湖山和青海百货,这样的话宁波华通已经出局。青海百货控股青海证券,理论上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批不成问题。四川湖山到底如何适应文件的要求,目前仍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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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法人股如何领取红利?

 

  咨询内容:股民赵某曾买了某上市公司的法人股,可98年的红利却没有领到,赵某向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讨红利,该处叫其到上市公司去领取。当赵某到上市公司去领取,上市公司又叫其去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领取,赵某真不知该怎么办?他到底该到哪里领取红利呢?

  解答:按道理来讲,法人股应该由法人来购买,个人不能购买法人股。但前几年确实有个人购买法人股的情况出现,这叫个人化的法人股,现在有关部门对于此种情况作出了认定,出资人可以领取红利。领取红利时,你应该到中央登记结算中心,请他们为你出具你持有法人股的证明,以及持有数量的证明,然后你再凭此证明向上市公司领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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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关于交易价格

 

  咨询内容:张某今年1月份,在证券营业部以自助委托方式买入巨化股份1000股,当时申报买入价格为每股17元,但后来通过电脑查询成交记录时,发现屏幕显示的成交价格为21元,远高于委托价,他很疑惑,请问这是否合理?如果有问题,该怎么办?

  解答:根据您介绍的情况,你在该笔股票买卖过程中,出现了实际成交价远远高于申报价的异常情况,这种价格差异显然是不合理的,可能是在以下某一环节出了问题:

  1、电脑系统或显示屏幕出现故障,导致股票委托价格与实际成交价不一致或实际成交价与电脑屏幕显示的价格不一致;

  2、您自己在操作自助委托程序时,按键盘时发生了自己也未察觉的失误,导致实际成交价(电脑屏幕显示的成本价)与您记忆中的委托价格不一致

  3、其他偶然因素造成的意外情况。

  为了搞清该笔股票交易的真实情况,您应当先到证券公司去领取有关交割单作为股票交易的书面证据,交割单上详细记载了股票名称、代码、股数及价格等。您仔细核对以后,还要考虑到交易费用这一因素,目前一般来讲,交易费用大概为千分之七点五左右多一些,您可以算一下,加上交易费用,您的实际成交价是否偏高。如有疑问,可以请证券营业部作出合理解释。如果确实存在着自己的误操作情况,您自己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可以认定自己并非误操作,对于此种情况,证券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您可以就此事造成的损失同证券公司协商赔偿或补偿的办法。如协商不成,您可以依法向证券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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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主管部门对目前炙手可热的网上证券交易还没有公布正式的管理办法,但一份出自主管部门的“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已经在市场上广为流传,该文件基本反映了目前主管部门对网上交易的意图,勾画了未来网上交易管理的框架。按照该文件,网上委托只能由证券商来经营,而且证券商想从事网上委托,也要经主管部门的批准确认,非证券类公司基本丧失了网上证券交易市场的准入资格。

  文件称,网上委托是指证券公司通过互联网,向本机构开户的投资者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回报信息的一种服务形式。本办法所成的互联网是指因特亡或其他类似技术形式的通用计算机通信网络,不包括证券公司租用公共通信设施建设的专门用于委托业务的电话拨号网或其他形式的计算机网络。关于交易网站的设立,文件说,证券公司应提供一个固定的互网站点,作为网上委托的入口网站,这样既排除了非证券类公司设立站点的可能,也排除了证券公司通过其他站点进行交易的可能。

  上市公司中已经或打算开展网上委托的公司有宁波华通、四川湖山和青海百货,其中有证券商背景的有四川湖山和青海百货,这样的话宁波华通已经出局。青海百货控股青海证券,理论上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批不成问题。四川湖山到底如何适应文件的要求,目前仍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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