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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发行股票必须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了证券律师的权利与义务。从此,证券律师便以一个特殊的身份投身中国证券市场,发挥着独特的作用。1999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律师的法律地位,使证券律师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需要市场中介机构,法治经济离不开律师。律师,正是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内在需要。正如证券市场的创建催生了证券律师一样,证券市场的发展将使证券律师更加壮大。
《证券法》的实施不仅更进一步确立了证券律师的法律地位,而且其关于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的规定,将使包括律师在内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与审批制相比,核准制的一大特点就在于一线的审查职责将落在券商、律师、会计师身上。他们的责任大了,风险大了,但地位也更加重要了。
中国证监会考评信善主承销商,正是落实这一制度之举,而我们同时认为,信善律师考评办法亦应加快出台。市场产生律师,市场考评律师,市场认可律师。证券律师不仅更有地位,而且将更有作为。
证券律师的作为就在于推进了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市场化”。多年实践表明,证券律师帮助公司在发行上市中解决法律问题、排除法律障碍的过程正是发挥协助政府审查的内在职能、使政府管理更加公开化、程序化、市场化的过程;证券律师为各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咨询、特别是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的过程,正是这些市场主体按照证券市场内在规律要求真正转换机制、控制风险、规范运行的过程。随着证券市场发展而发展的律师也正在推动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实现“互动”。
诚然,与国际通行的登记制相比,我国的核准制仍然具有中国特色,我们的证券律师还不具有发达证券市场上的中介机构那样的重要性,许多企业也仅仅停留在请律师只是为了上市的形式需要这一认识上;同时,我们的证券律师仍然要受到不仅来自于方方面面的各种压力,而基于此,证券律师的竞争市场远未达到公开和规范的程度;我们的证券律师的勤勉精神和执业水平与国际同行相比还有待提高。这些与发达证券市场上的律师相比的不足,当然要通过发展中国的证券市场来解决,唯有发展,方能把发展中的问题予以消除。
多年的证券律师工作,我深深地体会到:证券律师在工作中要处理好服务与执法的关系,这是律师的天职。作为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之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依照与委托人的合同约定,规范、圆满、优良地提供法律服务。但是,律师(特别是证券律师)又不纯粹是一个市场中介机构,也不仅仅是发行人或承销商的代理人,他同时还须以一个市场秩序维护者的身份出现,也就是说,他同时兼有执法的义务。《律师法》说得好: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因此,律师首先是一个职业人员,以律师业务为自己的谋生手段;同时律师又是一个业务人员,以专业取胜,以业务见长;最重要的律师是一个执法人员,执行的是法律,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维护国家的法律实施负有义务。
证券发行上市中的律师更是如此。律师虽由发行人聘请,但其身份却不仅仅是发行人的代理人,按照《民法通则》的代理理论履行职务及承担责任;他在此过程中是一个独立的身份,虽然法律意见书出具给当事人,但客观上是政府审核的前提文件,因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不仅源于当事人的聘请,更是出于法定的义务、法定的程序,而且证券律师本身的资格就是国家特别许可的。因此,证券律师与发行人、承销商、会计师、评估师一样,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依附于任何其他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中国证券市场已跨入新的千年,市场规范化程度更加提高,二板市场即将诞生,国企改制已进入攻坚,高科技企业蓄势待“发”(“发行”、“发展”),而随着WTO的加入,境外资本将大量涌入,资本市场将进一步开放等等,都将为证券律师的进一步发展提供难得的契机。机遇与挑战并存,在证券市场市场化历程中,证券律师的路还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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