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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产权明晰、权利与责任明确、管理规范的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它能够以股票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同时也产生了对投资权益的保护问题。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各国一般都规定了严格的设立条件,只有符合法定的设立条件,才允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规定的程序组建。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对于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并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可以独家发起并募集社会资金改建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与其他国有企业共同发起,以募集方式组建股份有限公司。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发起设立公司,发起人认缴纳的股本为注册资本。募集设立公司,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以实际募足额计算,登记为注册资本。按《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如果是要达到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规,企业发行股票必须提出申请,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发行股的条件、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募集式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才能设立。
“筹办事项”是指设立公司时依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应进行的必要工作。 《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按照股份制企业或试点的有关文件。企业改建上市的公司要经过严格的改制辅导程序,并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这些都是公司设立时要达到的条件。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纪律性规范,它既是公司自律性的规章,又是国家管理和监督公司的重要依据。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得到出资者认同才具有依法失效的条件。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经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公司对其拥有专有权,公司不具备独有的名称,就无存在的条件。公司组织机构同公司形成不同;纪律上的要求也不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规定必须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机构,从而形成公司的组织管理制度体系,达不到这样的要求,公司则不能设立。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经营条件
这是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所必备的条件,也是从物质形态上对设立公司提出的要求。《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资产,并折合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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