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
一、申请上市时须符合的主要要求
1.基本上市资格
·公司须于下列其中一个地方注册成立:中国内地、香港、百慕达及开曼群岛。
·公司必须有主营业务,换句话说,把不相关的业务捆在一起的公司不适合上市。
·公司在上市前的24个月必须在基本相同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下运作。
·公司必须委任保荐人,以协助它的上市申请、审阅所有有关的文件及确保公司作出适当的披露。
2.业务披露的要求
公司必须披露其上市前两年的活动业务纪录;及其上市后两个完整财政年度的业务目标,清楚说明公司在每项主要业务活动中的业务方向及目标。
3.财务方面的要求
·没有最低盈利要求。
·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作出盈利预测。
·申报会计师须提供公司上市前至少两年的财务报告。
·委任董事,而该等董事具备适宜担任一家上市公司董事的个性、经验及诚信,并能证明其具备足够的才干胜任该职务;
·委任至少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聘任一名全职资格会计师来监督财务、会计及内部监控的事宜;
·指定一名执行董事为监察主任,以促使公司及其董事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成立审核委员会,审查年度、季度及半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监控程序。
二、首次招股的规则
·最低公众持股量为至少港币30,000,000元及构成公司已发行股本的25%(但是若公司欲发售少于其已发行股本的25%的股份,则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0%,而该百分比须提升至最高25%来满足额外的公众需求)。
·公司可自行决定采用何种招股机制。
·公司在招股时可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包销。
·公司必须有足够的公众股东,作为一般的准则,公司在上市时其由公众持有的股份须由至少100名人士持有。
其它规则
·上市公司的董事、管理层股东及控股股东如拥有任何与上市公司业务竞争的业务,便须全面披露等业务。
·持有公司股权5%或以上并能影响公司管理层的股东(即管理层股东)有两年的售股限制期,而其他持有公司股权5%或以上但并没有直接影响公司管理层的股东(即高持股量股东),则有半年的售股限制期。
·在上市时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必须合共持有不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的35%。 三、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主要持续责任
1.资料披露的要求
·季度及半年业绩报告(两者皆不须经过审核)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的45天内公布,而末期经审核的全年业绩报告须于年结后的三个月公布。
·在上市后两年内,发行人每半年要把其在上市文件中已列明的业务目标及其后的发展进度作一比较。
须予公布的交易
·公司必须在进行须予公布的交易或其它重大交易时,知会联交所及作出适当的披露。
·须予公布的交易包括[须予披露的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反收购]、[股份交易]及[关连交易]。
2.持续聘用保荐人
·发行人在上市亦须继续聘用保荐人为期两年,保荐人须以顾问身份协助发行人持续遵守上市规则。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
为确保境内企业到香港创业板上市有序进行,凡符合本指引所列条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均可自愿由上市保荐人代表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交申请,证监会依法按程序审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一、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符合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四)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 (五)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
二、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向证监会提交的文件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沿革及业务概况、股本结构、筹资用途及经营风险分析、业务发展目标、筹资成本分析等;
(二)上市保荐人对公司发行上市可行性出具的分析意见及承销意向报告;
(三)公司设立批准文件;
(四)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境内律师事务所就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以及在最近二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参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制作);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编制和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调整的会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凡有国有股权的公司,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
(七)较完备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审批程序
(一)在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3个月前,保荐人须代表公司向证监会提交本指引第二部分(一)至(三)项文件(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为原件),同时抄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如有关政府部门对公司的申请有异议,可自收到公司申请文件起1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通知证监会。
(二)证监会就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会商国家经贸委。
(三)经初步审核,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自收到公司的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函告公司,抄送财政部、外经贸部和外汇局;不同意受理的,说明理由。
(四)证监会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的公司,须向证监会提交本指引第二部分(四)至(八)项文件(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为原件);申请文件齐备,经审核合规,而且在正式受理期间外经贸部、外汇局和财政部(如涉及国有股权)等部门未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证监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公司方可向香港联交所提交创业板上市申请。
四、上市后监管事宜
公司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后,证监会将根据监管合作备忘录及与香港证监会签署的补充条款的要求进行监管。
五、其他有关事宜
(一)香港联交所认可的创业板上市保荐人方可担任境内企业到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如保荐人有违规行为或其他不适当行为,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受理该保荐人代表公司提出的上市申请。
(二)证监会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的公司,须在境内外中介机构确定后,将有关机构名单报证监会备案;
(三)公司须在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上市情况总结报证监会备案。
(四)公司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