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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证券发行的形式
编制与准备发行表格
私募准备与筹划

美国的证券立法体系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美国SEC的部门组成
美国SEC的职责和职权
美国证券市场的自律制度

在创业板上市前要做哪些规划

香港创业板向全球企业敞开大门

  公开发行的程序规定,是根据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一系列的法规,条例及自律性管理机构的规则而制定,其过程既依次相关、步骤紧密又结构公明、经纬有序。首次公开发行小组的每位成员都各有其责。
向董事会提交建议
   根据财务顾问的建议,公司的管理部门向董事会提交含有业务计划和财务预测的建议书,指出公司现有的不足并建议公司上市。这是首次公开发行程序的第一步。董事会应该慎重考虑有关建议。

 内地企业如何到NASDAQ上市

  中国企业欲到NASDAQ上市,从确定意向到挂牌交易,大致要经过国内审批、美国审查和在美发行几个阶段。

一、国内审批阶段
1.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到境外上市的申请立项,有关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应向中国证监会询问。
2.非股份制国有企业还要申请进行股份制改造。一般还同时申请国内配套发行股票(A股)。
3.选择境外上市中介机构,包括承销商、境内外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
4.制定境外上市方案计划,包括编制初始募股说明书和境外上市计划。
5.中国证监会复审。如果审核通过,即可转入下面步骤。如果审核未通过,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修改发行方案的内容,再向中国证监会汇报。

二、美国审核阶段
6.准备注册登记表。根据发行人(非美国发行人)在美国发行证券应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五节要求注册登记。
7.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审核。几乎所有首次发行的注册登记表都要进行全面审查。
8.听证。在首次公开发行(IPO)中,主承销商就证券承销召开会议。在会上,主承销商履行自己的法律职责,就注册登记表和募资说明书中信息披露进行检查。
9.根据《蓝天法》注册。为防止证券欺诈行为,除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管制外,美国有许多州都采用《蓝天法》保护投资者。

三、证券发行阶段
10.聘请投资银行,开展宣传、营销等活动,并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11.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意见修改初始募资说明书。在注册生效之前那天(通常离注册登记时间30到45天),有关各方就股票价格进行协商,在注册生效当天早晨,签署承销协议。
12.绿鞋条款(The Green Shoe Option)。当发行已经开始,市场出现需求过旺的情况,主承销商可以根据绿鞋条款,获得增加原发行规模15%的权利,价格仍不改变。
13.确定收款银行。发行公司可以在境外委托一家收款银行,并向中国外汇管理局申请在境内开立外汇帐户。在外汇资金到位后10天内,从收款银行将外汇资金调入中国境内,存入竟批准开立的外汇帐户。
1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注册。外国发行人在将其证券在NASDAQ挂牌之前,该证券必须《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注册。
15.在NASDAQ挂牌上市。

美国证券法与监管机构

  中国证券市场的基本大法--《证券法》终于带着人们的企盼已于去年12月29日出台了,本栏从本期起,推出“发达国家证券法系列介绍”,以帮助读者进一步领会和理解《证券法》对证券市场发展的作用和意义--编者按

  美国的证券市场是目前世界上最庞大、最发达的证券市场。无论在证券的发行市场、流通市场、发行品种、市场容量、市场发育程度等各个方面,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都是首屈一指的。近年来,它更是呈现出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股票流通性显著增加、市场发育程度不断加深的强劲势贰S氪送保拦证券市场也自称是运行最自由、管理最严格的证券市场。正如美国的证券业者所说,“毫无疑问,没有谁喜欢受到管制;但是,我们已经学会与这些管制相处并在管制中发展昌盛。”那么政府面对这样庞大的一个证券市场究竟是如何实施监管的呢?

在30年代大危机之前,美国政府不存在对证券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美国的证券交易起源颇早,早在十八世纪中期就有商人专门从事买卖证券,并在1792年5月签定了著名的“梧桐树协议”(Buttonwood Agreement)。早期由于采纳斯密的自由放任经济政策,政府对证券市场没有采取任何规制的措施,仅仅依靠证券商的自律及各州的《蓝天法》(Blue sky law)。
  一方面证券商为了自身利益没有做到自律;
  另一方面由于各州立法宽严不一,投机者利用跨州交易方式规避法律,使得《蓝天法》的施行成效不彰,不足以保护投资者。

  整个证券市场投机猖獗,充斥着各种无耻的欺诈行为,许多操纵市场的手法就是在那个时期应运而生的,如虚假抛售(wash sale)、囤积居奇(corner)、合谋操作(pool operation)等等。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制,投机者与证券商相合勾结,发了大财,而另一部分投资者则被逼上绝路。
  这种状况与当时整个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毫无道德可言”是相一致的,伦理学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没有地位,保险欺诈、制造假药、发战争财、虚假广告、剥削童工、政府腐败,各种丑闻层出不穷;而丑闻的制造者也不会受到道德舆论或良心的谴责,因而更加猖狂。随着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股价飚升,股市无法继续支撑,终于在1929年10月24日的“黑色星期五”,股市崩盘,1000多万投资者遭受了250亿美元的巨大损失。并由证券危机直接引发了金融危机,进而导致了30年代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大危机。
  教训使政府认识到没有有效的联邦法律加以督促,自律只是口号,而州立法不足以遏制恶性投机,保护正当利益,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走到了尽头,要求联邦立法管制证券交易的呼声甚嚣尘上。痛定思痛,政府下决心亡羊补牢,从1933年开始制定证券市场的一系列法律,从此走上了集中立法管制的证券市场管理之路。

美国的证券立法体系

  股市崩盘的打击给了联邦政府深刻的教训,认识到联邦立法的重要性,因此从30年代开始就致力于对证券市场进行详尽的立法。经历半个多世纪的补充、修改和完善,美国的证券立法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立法体系,驾驭着证券市场的各个方面。
美国证券法的渊源有四个层次。
   第一个层面是证券市场的基本法

   包括《1933年联邦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及《1975年证券法修正案》。它们的立法宗旨都是为了维护证券业的安全性、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则重点各有不同。
   第二个层面是一系列与证券基本法相配套的证券关系法
   主要是:《193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适用于公共事业控股公司;《1939年信托契约法》适用于发行债券时的信托契约;《1940年投资公司法》适用于投资公司;《1940年投资顾问法》适用于证券投资顾问的申报与管理;《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适用于投资者在证券商破产或其他情形无法偿还时的赔偿保障;《1984年内幕交易制裁法》详细规定了对内幕交易者及帮助、教唆者的法律责任;《1988年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施行法》以及《1995年内幕交易私人诉讼改革法》进一步明确内幕交易有关人员的责任尤其是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三个层次是州立的《蓝天法》
   (喻意为“防止把蓝天当作地产出售的欺诈行为”),其中大多重复联邦证券法的条文,少数完全照本州的情况立法。为制止跨州规避法律的行为,1956年美国律师公会起草了一部《统一证券法》,供各州自愿采用。目前,各州的证券法已渐趋一致。
   第四层次是判例法
   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其法院的判例与立法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美国的判例法相当发达,对证券市场上一些著名案件的判决,不仅是对法律的适用与阐释,同时也确立了一些重要原则,为此后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重要依据,以上一些法律及判例从不同侧面对基本法作了补充和引申,保障了基本法的实施,因而与基本法一同构成联邦证券法律(Federal Securities Laws),形成一个相当完善而发达的立法体系。

《1933年证券法》主要是以公开原则的精神规范证券的第一次发行,要求对证券发行人以及所发行的证券给予充分完整的披露,禁止以欺诈手段销售证券,违者将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

《1934年证券交易法》主要规范证券发行后的交易行为之管理,包括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商交易行为的管理,禁止证券交易中的欺诈行为。该法还明确规定了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1975年证券法修正案》是在现代科技广泛运用于各领域的背景下制定的,它除了再次强调证管会的职能外,特别鼓励和倡导国内证券市场采用新技术。上述三法构成了联邦证券法的核心。

独立执行使命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完备的立法体系需要一个集中、权威、高效的机构来保证其执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就是这样一个机关。它依据《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创建,是一个独立的、超党派的、准司法的管理机关,担负着监督管理上述证券市场法律的执行的使命。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1934年7月2日成立,由委员五人和职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是最高领导层,其中主席由总统指定,委员会中同一政党的成员不得超过三人,委员每届任期五年,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第一任主席肯尼迪(Joseph p. kennedy)由罗斯福总统任命,此人是多年华尔街证券掮客,著名的证券投资者,熟悉各种投机技巧,由这样一个人担任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令全美商界和新闻界大跌眼镜,多数人持反对态度,但罗斯福总统坦言任命肯尼迪是一种“以狼捕狼”的策略(Setting a wolf to catch other wolves)。果然,肯尼迪在任期间采取温和路线,与证券业者充分沟通,力劝交易所向证管会登记,从州的交易所走向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同时鼓励大公司积极把股票登记上市。这一政策取得了成功,从此将美国的证券业导入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SEC在机构设置上以纵横交错为特色,形成一个严密的体系,完成对方方面面的监控任务。

美国SEC的部门组成

SEC下设四个部:
——公司财力部主管SEC的充分资讯系统;
——执法部主管SEC的执法系统;
——投资管理部负责对投资公司和投资顾问进行监督;
——市场监督部负责对各个证券市场和专业人员进行监督;
  同时,还设有独立的办公室如行政法官办公室,总会计师办公室、经济分析办公室、国际事务办公室、立法事务办公室、公共事务、政策评估和研究办公室等各司其职。 另外,SEC除总部设在华盛顿市外,还在全国各地的11个城市中设有地方或地区办公室,负责当地的证券执法。以上各部、室负责人均由委员会主席任命 。
  由于SEC在组织设置上为一个独立的机构,不隶属于总统、国会、最高法院或者任何一个行政部门(如财政部或联邦储备银行等),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这就保证了SEC在证券市场管理中的权威性是无与伦比的,从而形成一个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管机构,执行命令非常迅速。

美国SEC的职责和职权

SEC的职责和职权包括
——负责制定并调整有关证券活动的管理政策,制定并解释证券市场的各种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执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一切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根据授权对证券交易中的投诉和其它可能违法的迹象展开调查;
——当案件涉及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协会会员、注册的经纪人或中间商时,SEC有权进行行政诉讼并作出判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当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欺诈或者其他违法事件时,SEC可以诉诸法院要求给予民事罚款或将证据移交司法部,请求对当事人予以刑事诉讼。
   总而言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兼具准立法、执法和准司法权于一身,其任务是保证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为证券市场的“自由性”创造条件;而它的机构设置、工作效率、职权范围等各方面也保证了能够完成这一任务。

美国证券市场的自律制度

  美国证券市场虽然属于法定型的管理模式,但其自律管理也相当发达,只是由于其立法的完备与周密,这一点往往为人们所忽视。 自律管理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联邦证券交易所隶属于证券交易委员会,执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部分职能,管理全国各交易所市场。联邦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的股份企业,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通过制定本交易所的规章制度来约束会员,实现自我管理。所有在联邦级证券交易所参加交易的集团、公司、投资机构、证券商和经纪人都必须在交易所注册为会员,接受交易所的监督指导。
   二是场外证券商的自律。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发展亦相当快,为了规范场外交易,1939年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提议下成立了“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管理全国场外交易市场上的所有证券交易活动。它也实行会员制,吸收场外交易者包括证券公司、投资机构以及个体证券经纪人为会员,负责所有会员的注册,并主持注册考试和调查,同时利用电子计算机化的统计系统、报价系统和转帐清算系统监视场外交易中的证券交易量和交易价格的变化,防止不法交易的发生。
  一般而言,普通投资者个人很少有机会直接与证券法打交道,那些采用诉讼程序解决争端的客户也发现这些程序如此艰苦漫长、耗费巨大以致并没有什么经济意义。大多数投资者会选择通过行业自我规范机制解决问题。事实上,成员公司为建立内部规则的费用,基本上都高于联邦法律和行业自我监督组织的规则的要求。有些公司甚至忙于建立规范,但是否真正执行则是另外一回事。
  一旦发生争议,客户可以采取两种便捷的途径获得赔偿,一是涉及交易所的股票,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投诉;另一条是涉及合法的交易所外股票的申诉,可以直接寄往全国证券商协会。这些申诉信如果附有确凿的证据会立即招致调查而且获得适当的赔偿,是一种经济有效的手段。

在创业板上市前要做哪些规划

这些规划应包括:

  一、做好公司架构(即股权)的规划。拟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股份制企业首先要依法理清企业的原有投资关系,将公司的股权在性质和数量上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界定。对国有企业来说,要进行资产重组,把企业内非经营性资产和不易上市的资产剥离出来,同时进行股份制改造。企业资产重组的方式有全部重组、部分重组和与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成立上市公司三种;对民营企业来说,要打破家族股权过于集中的弊端,引进外部投资者,建立正常、科学的股权关系和科学的决策机制与风险控制机制,以符合香港创业板市场的要求和博取公众股东信任。

  二、做好企业两年活跃业务记录的陈述。企业两年活跃业务记录主要包括:行业状况简介;产品或生产过程的发展;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推广情况;公司管理层及技术骨干的人数、专业知识及经验介绍;公司管理层及技术骨干的人事变动情况;公司获取营业执照的过程;所有关系合资及合作方面的详细情况;经营环境的情况。

  三、做好未来两年业务规划的说明。未来两年业务规划的说明就是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所要求的"业务宗旨声明"。主要是指拟上市的公司提出的未来两年业务目标和要达到目标的详细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实现既定目标的策略、步骤和措施。如计划与其他团体进行重大合作,须介绍该团体的具体情况及合作的性质。

   2)作出业务发展所必须的各种人力及非人力资源计划及时间表。  

   3)介绍影公司业务的地域、市场因素及公司拟采取的对策。

  香港联交所对拟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不做强求说明。

  四、做好引进策略投资者规划。拟申请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大都处在企业创立和产品研究开发的创业阶段,有的注册资本很少,企业资产规模也很小,达不到香港联交所对企业上市市值的要求。这样的企业可以在申请上市公开募集资金之前,通过私募引进策略性投资者,吸引一部分创业资金(风险资本)加入到企业中来。这样做的好处是,企业的注册资本与资产规模可随策略投资者的加盟相应扩大。

香港创业板向全球企业敞开大门

  什么样的企业能在创业板上市?以下就上市条件、企业规模,以及企业性质等方面来探讨。

  一、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较为宽松,主要条件有: 1.要有二年活跃营业纪录,无盈利要求; 2.最低公众持股量是发行股本的10%或港币3000万元 (取其高者); 3.要有"业务目标声明",清楚说明大约三年内公司的主要业务方向和目标,对集资用途须有明确的说明; 4.公司必须有明确的主营业务,但允许有一些支持主营业务的相关业务,不接受综合性公司及投资公司的申请; 5.公司须于以下国家或地区注册成立: 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百慕达及开曼群岛。

  二、什么样的企业适合到香港创业板上市?

  香港创业板虽然门槛比较低,也没有发行数额的限制,符合资格的公司,都可以申请到创业板上市;但并不是经营二年以上,有今后三年业务发展计划的企业都能上市。关键是第二项条件,上市申请人必须向公众人士(100人以上)出售其股票达3000万港币以上(按市价计),这是一项市场约束,如果企业素质不好,保荐人是不会愿意承接的。

  从行业来看,创业板接受所有行业的公司来上市,但预期重点将会是高成长的科技类公司。因为创业板设立的宗旨是促进新兴行业中的具有成长潜力企业的发展。所以,一般传统产业中的成熟企业是不适宜在创业板上市的。

  三、为什么香港创业板只接受经营单一业务的企业上市?

  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必须有明确的主营业务,但允许有一些支持主营业务的相关业务,不接受综合性公司及投资公司的申请;但也允许综合企业将其个别增长性项目分拆上市。这是因为,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规模仍较小,企业只有集中精力、财力、物力发展自己具有优势的业务,才可能取得高速的增长。例如恒基伟业发展集中"商务通"就很成功,中关村许多老牌企业的结局就说明了这一点。

  四、香港创业板对上市企业的规模有什么要求?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与企业规模有关的规定就是: 最低公众持股量是发行股本的10%或港币3000万元 (取其高者)。但这只是对公众持股部分的规定,具体企业需要多大,要根据企业计划发行的公众股比例及发行股价来计算。根据一般经验,企业净资产规模大约应在5000万以上为宜。

  五、香港创业板对上市企业的性质有什么要求? 香港创业板对企业的性质没有进行规定,只要是在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百慕达和开曼群岛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均可以申请到创业板上市;非股份制企业在改制也可以申请上市。香港创业板欢迎中国的民营企业去申请上市。 加在:境外二板市场募集在线服务-境外筹资前期准备-步骤二 挑选确定优秀的上市顾问 创业板上市需注意的会计问题 通常会计要求

  近年来,大中华地区经济发展蓬勃,出现了颇多有潜质的中小型企业。由于这些企业正处于成长阶段,因此融资渠道较为缺乏。有见及此,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筹办了香港创业板市场,为它们提供一个融资市场,以筹集资金来扩张及发展其业务,并强化香港的亚洲金融中心地位。

  创业板上市规则于1999年7月获得通过,其上市资格要求较主板市场宽松,但是,对企业在资料披露方面的要求则较主板的为多。以下为创业板在会计方面的主要要求:   一、两年活跃业务纪录和财务盈利要求   在紧接上市文件日期之24个月期间内,申请人必须积极专注于经营一种主营业务。申请人在此活跃期间,处于大致相同的管理层和所有者之下。

  由于创业板设立旨在吸引工商界的新兴或增长中的公司,因此申请人无需证明过往取得盈利或持续的盈利记录。然而,申请人须证明拥有实质及有潜力的业务。

  二、会计师报告

   (一)上市文件中必须包括会计师报告,涵盖上市前两个财政年度。会计师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1)在上市文件刊发前至少两个财政年度,申请人每年的综合业绩;

   (2)申请人最近经审核账目结算日的资产及负债;  

   (3)自申请人最近经审核账目的结算日后所收购、同意收购或建议收购的任何业务或附属公司在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财政年度每年的业绩和在结算日的资产及负债;

   (4)任何储备的一切变动;

   (5)申报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的详情;

   (6)自申报期结束后所发生的重要事件。

  如属新申请人,其最近期申报的财政期间,不得早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前6个月。

   (二)会计师报告内所申报的财务业绩及资产和负债报表,须遵照经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布的《标准会计实务说明》或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而编制。发行人须持续地应用其中一种准则,而不得无理从一准则改变为另一准则。

   三、创业板上市规则并无要求申请人编制盈利及流动资金预测。但是如果申请人编制此等预测,则一般须向联交所提交预测备忘录。

   四、每名发行人必须确保在任何时间均聘用一名全职人士,负责协助集团有关财务申报程序及内部监控的工作。该名人士必须是合资格会计师及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或属会会员,或是获公会认可豁免会员资格考试的类似会计师团体的会员。

   五、每名发行人必须成立一个至少由两名成员组成的审核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均须为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并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主席。发行人的董事会必须以书面订定审核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权限及职责。对会计方面,审核委员会需审阅发行人的年报、中报及季度报告的草稿,及向发行人的董事会提供建议及意见。

   六、在上市后,发行人必须在财政期间结束后3个月内刊发年报及45天内刊发中报和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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