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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栏目希望通过在线互动的模式向企业提供一个与投资银行和财务顾问相互沟通的平台;通过财务顾问精心的策划,帮助企业做好IPO前期的一系列准备。中国上市网通过此种在线服务,更好的为在金融领域提供服务的顾问机构以及其他管理咨询机构和中介公司建立一个与企业快捷沟通与信息交换的桥梁。

 
上市顾问必须是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认证,其自然分工依据职责与义务有所不同。

  审计师——负责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书;
  评估师——负责对企业的基准日资产进行评估,并且出具评估报告;
  会计师——负责审核和帮助新建股份制公司制作财务报表,并且出具验资报告;
  律 师——负责对企业章程做修改,对各种法律诉讼、重大合约、合同、重大债权、
       债务关系进行法律上的签证,并对企业的发行主体资格出具法律意见书
       和工作报告。

境内企业赴香港创业板上市法律法规

一、基本法律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二、公司章程方面

  1、《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2、《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

  3、《关于境外上市公司1995年召开股东年会和修改公司章程若干问题的通知》

  4、《中国证监会海外上市部关于到境外上市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出会议通知信函时间的函》

三、发行与交易管理方面

  1、《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2、《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3、《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

  4、《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

  5、《监管合作备忘录》

  6、《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四、外汇管理方面

  1、《结算、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

  2、《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

  4、《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财务审计方面

  1、《企业财务通则》

  2、《企业会计准则》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4、《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5、《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6、《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7、九项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现金流量表》、《债务重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投资》、《收入》、《建造合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和《非货币性交易》

  8、《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

  9、《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会计报表有关项目调整意见》

  10、《关于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何种会计制度等问题的通知》

  11、《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

  12、《关于国内注册会计师执行国内企业境外上市有关业务若干规定的通知》

六、工商税收管理

  1、《关于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

七、国有资产与股权方面

  1、《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4、《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国有资产折股等问题的复函》

  5、《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6、《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

  7、《关于对上市公司国家股配股及股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8、《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

八、土地管理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3、《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九、产业政策管理方面

  1、《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2、《当前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国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南

  为确保境内企业到香港创业板上市有秩序地进行,凡符合本指南所列条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均可自愿由上市保荐人代表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交申请,证监会依法按程序审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一、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1.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而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符合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4.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 5.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

  二、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向证监会提交的文件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沿革及业务概况、股本结构、筹资用途及经营风险分析、业务发展目标、筹资成本分析等; 2.上市保荐人对公司发行上市可行性出具的分析意见及承销意向报告; 3.公司设立批准文件; 4.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境内律师事务所就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以及在最近二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参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制作 ); 5.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编制和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调整的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6.凡有国有股权的公司,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於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准文件; 7.较完备的招股说明书; 8.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审批程序

   1.在香港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3个月前,保荐人须代表公司向证监会提交本指引第二部份1至3项文件(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为原件),同时抄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如有关政府部门对公司的申请有异议,可自收到公司申请文件起1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通知证监会。

  2.证监会就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会商国家经贸委。

  3.经初步审核,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自收到公司的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函告公司,抄送财政部、外经贸部和外汇局;不同意受理的说明理由。  

  4.证监会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的公司,须向证监会提交本指引第二部份4至8项文件(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为原件);申请文件齐备,经审核合规,而且在正式受理期间外经贸部、外汇局和财政部(如涉及国有股权)等部门未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证监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公司方可向香港联交所提交创业板上市申请。

  四、上市监管事宜

  公司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后,证监会将根据监管合作备忘录及与香港证监会签署的补充条款的要求进行监管。

  五、其他有关事宜  

  1.香港联交所认可的创业板上市保荐人方可担任境内企业到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如保荐人有违规行为或其他不适当行为,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受理该保荐人代表公司提出的上市申请。

  2.证监会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的公司,须在境内外中介机构确定后,将有关机构名单报证监会备案;  

  3.公司须在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上市情况总结报证监会备案。

  4. 公司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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